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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者   发布时间:2015-04-24
我省自率先探索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开展直接登记以来,社会组织数量增长较快。据统计,截至去年年底,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35324个,比上年度增长15.1%。特别是2012年4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提出“我省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特殊领域仍按双重管理体制实行前置审批外,其他种类社会组织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后,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数量增幅较大,呈现出较快发展势头,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断增多,各级民政部门面临直接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压力和风险越来越大。为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职责,省厅决定从今年起加强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
 
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既是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重要环节。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扎实开展所管辖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依法作出年度检查审定结论,对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组织要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和出具意见,切实履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
 
二、认真做好年度检查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
 
年度检查是各级民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社会组织活动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的重要平台。在实施年度检查中,各级民政部门要注重掌握和收集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与发挥作用情况、财务运作与管理情况、重大活动情况和涉外活动情况等。在年度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年度检查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并及时将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果在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对规范运作、成绩突出、发挥作用大的社会组织予以在网站等媒体上宣传。
 
三、切实查处在年度检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
 
各级民政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社会组织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初步核实后要及时立案进行查处。对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以及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可依法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可依法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参加年检、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三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实行有序退出,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要坚持依法行政。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公正作出年检结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等行为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要加强检查指导。各地级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对在年度检查及查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予以指导帮助,并及时向省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必要时,省厅可适时派出工作组检查指导工作。
 
(三)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实施年度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有效监管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水平,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四)要建立定期上报情况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在年度检查及立案查处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上一级部门上报有关情况。每年10月底前,各地级市民政部门须将年度检查情况(重点包括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情况和涉外活动情况方面的内容)及《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情况表》(附件1)、《实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立案查处情况表》(附件2),书面(含电子文档)报送省厅社会组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