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聘 方:东莞市湖南茶陵商会(以下简称甲方,即:商会会员单位和法人)
应聘方: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 谭奕勇律师(以下简称乙方,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甲乙双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其常年法律顾问,由乙方指派本所执业律师( )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为甲方业务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甲方向乙方提供105个会员单位和法人有效信息资料。
2、为甲方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3、应甲方的要求参与重大合同及项目的谈判及签约活动;
4、协助甲方草拟、制作、审查、修改合同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5、评价和分析与甲方的权益和义务有关的法律问题;
6、应甲方要求,列席甲方重大经营活动会议,并就会议议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7、协助甲方对会员进行法律教育工作。
乙方免费提供以上服务。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时,需另行签订合同并支付报酬,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1、代理甲方参与各类诉讼活动;
2、甲方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五、服务方式:
1、乙方以电话、传真或现场办公等灵活的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
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工作需要和时间安排、法律规定的时间、时效,及时完成指定工作和任务;
3、乙方负责和甲方指定人员保持紧密联络,协调具体事务的办理;
4、乙方应当定期回访;
5、乙方如在外地出差,无法亲自办理甲方紧急法律事务,乙方指派律师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另行安排其他执业律师处理甲方事务;
6、乙方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甲方交办事项、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7、乙方应当对甲方了解交办事项、委托事项进度情况的要求,给予及时、明确的答复;
8、乙方不得利用与甲方的聘用关系、委托关系从事与甲方交办事项、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六、服务费用:
1、 商会法律顾问实行无偿和有偿服务两种,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由商会商会会员单位和法律顾问协商确定。具体商定:
(1) 无偿服务:为商会办案,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公益活动。
(2) 每年两次为茶陵老乡弱势群体(在东莞市范围内)提供法律援助等,视为无偿服务。两次后,适当收取律师费用。
(3) 有偿服务:a、经济案件:为商会会员单位和个人办案,按甲乙成交律师费总额,商会提取20%(如有发票,按税后20%提取)。b、民事、刑事案件:为商会会员单位和个人办案,按甲乙成交律师费总额,商会提取20%(如有发票,按税后20%提取)。C、商会会员单位或个人介绍的案件,按成交律师费总额商会提取10%。
2、乙方在东莞地区由商会派遣办公(含第四条约定服务)所需交通及食宿费用由甲方会员单位承担。甲方会员单位应当向乙方预先提供出差费用,按200元/天报销交通及食宿费用。
3、乙方因办理甲方业务而产生的函件邮寄、查档等费用,凭票据由甲方报销。
4、若应聘方无故终止协议,则所收费用全部退还聘方;若聘方无故终止协议,则所付费用不予退还。
七、保密条款:
甲方会员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业务的资料和文件,乙方对甲方的业务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八、若一方因故要求变更协议内容或终止协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约定。
十、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贰零壹伍年伍月壹拾叁日至贰零壹陆年伍月壹拾叁日止。协议书经双方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东莞市湖南茶陵商会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